47 關於行政訴訟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時得聲請
(B)須有急迫情事
(C)公益重大時必須停止執行
(D)聲請停止執行,應向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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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9), C(78), D(44), E(0) #3810669

詳解 (共 1 筆)

#7323170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規定:
行政訴訟採取「不停止執行」原則,即提起訴訟不影響原處分的執行。
例外(裁定停止): 當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消極要件: 若停止執行「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者「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不得」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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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142205
未解鎖
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得停止執行。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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