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乃財團法人
(B)有限公司,係指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C)公司之成立,須在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登記
(D)解散之公司,於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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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91), B(867), C(446), D(857), E(0) #570262

詳解 (共 8 筆)

#821690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vs.

民法 第 40 條 第二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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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44
(A)公司法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B)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C)公司法第6條: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D)公司法第25條: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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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448
(A)是社團法人。
公司法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題,依照本法組織、登記、
成立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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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067
(B)公司法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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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024
社團法人[編輯]

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一般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細分為:

  • 營利社團法人:
公司銀行等。
  • 中間社團法人
同鄉會同學會聯誼會等謀求特定多數人利益提供服務的團體。
  • 公益社團法人
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提供服務。如農會[1]漁會工會人民團體[來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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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475
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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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482
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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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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