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我國有期徒刑之數罪併罰處斷方式,係採用下列何一原則?
(A)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B)法定刑限制加重原則
(C)併科原則
(D)吸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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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5), B(1429), C(2177), D(632), E(0) #570265
統計: A(3365), B(1429), C(2177), D(632), E(0) #570265
詳解 (共 10 筆)
#2487239
(A)
105台上2211 (訂應執行之刑之性質)
按數罪併罰訂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法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個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奪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線,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分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結論:有期徒刑採「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C)併科原則:一罪一刑,犯罪數與罰數相符,得以滿足正義之要求。惟其缺點,則為刑期可能過長,且有事實上無法執行之憾
(D)吸收原則:就具有狹義數罪併罰關係之各罪各宣告之刑,擇其最重原之刑予以執行,其餘輕罪之刑均被吸收,不再執行。 (死刑、無期徒刑)
結論:
死刑與無期徒刑,因不得加重,採吸收原則;
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因分別得予加重,採限制加重原則;
至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同時併科者,則採併科原則。
參考網站:http://www.deepnfar.com.tw/chiness/monthly/DFMAG270/DEEP270-8630-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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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584
也不是不能併科, 併科意思是比如兩個有期徒刑, 刑期30年+20年
變成50年.
我國則是採最重刑再加重, 以最重的宣告刑期也就是30年為主, 再加重刑期, 不到50年
所以是限制加重, 不是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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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063
併科原則又被稱為累加原則、相加原則、合併原則等。
該原則是數罪併罰中的一個基本原則,要求在對某一犯罪人判處有數個刑罰時,將其數個刑罰相加,一併對該犯罪人科處。
為什麼c不行呢
謝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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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370
我也選B…
每個罪的上下限不是先法定,才由法官宣告不是?然後數罪併罰的最高限制不也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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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325
還有個例子就是李宗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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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885
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同時併科者,則採併科原則。˙˙˙˙˙9樓寫的不就是題目說的嗎?˙˙˙˙那不是應該選併科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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