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為法律漏洞之填補方法?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歷史解釋
(D)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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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197), C(116), D(8759), E(0) #570243

詳解 (共 8 筆)

#847835
「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有:目的限縮  法律續造 ,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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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377
公開漏洞:該規定未規定=>類推適用
隱藏漏洞:不該規定卻規定了=>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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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114

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

1..類推適用
2..舉輕明重與舉重明輕
3..目的性限縮
4..目的性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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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348
關於法律之補充,意旨填補法律之「漏洞」,所謂法律之漏洞係指法律規範,雖然存在但不完全而言。社會事件錯綜複雜,表面看似雷同,實質卻差之千里,雖立法者戒慎恐懼以制法,惟適用上難免還是存在不清楚與不完全的現象,故有法律之解釋與法律之補充機制存在,解釋係以法規存在但不清楚為前提;補充則以法規存在但不完全為前提,因此兩者在適用次序方面,當法律解釋優先於法律補充。一般對於法律規範不完全有漏洞的情況,主要有兩種補充方法: 

一、類推:所謂類推係指法律對於 A 案件類型所明定之法律效果,轉移適用於法律未設規範之 B 案件類型上,故類推係擴張法律之文句或擴張法律條文之構成要件。類推於適用有相關之限制,例如:在法律條文之明文規定當中,如有說明其適用之限定範圍,則屬範圍內之案例類型適用,反之非屬其限定範圍即使類似者亦不適用類推原則。此外類推係擴張法律條文或擴張條文之構成要件,實屬創設法律文句,惟我國刑法基於採「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故當不適用於類推,因此類推最常見於民法規定當中。一般類推於適用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個別法條類推:係將單一法條之法律結果適用於無法條明文規定之案
例類型。
ㅤㅤ
(二)整體法律類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案例事實,主要由數個同性質之法律條文導出具有共同性質的法律結果。

二、目的限縮:所謂目的限縮原則,意指法律條文之構成要件雖與他事實相類似,但因性質不同,基於目的之考量而不給予適用。也就是說法律之漏洞在於立法者忽略彼此所存之差異性,而未於法律條文之構成要件中予以限制或剔除。由此可之目的限縮與類推有很大的不同,前者在於「不同者,應給予不同對待」,後者主要在於「相同者,應給於相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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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489
漏洞還解釋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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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466
別忘了 漏洞可以靠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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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2288
補充 一)有權解釋   1.定義 ...
(共 63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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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580
诶~6F說的第2點不是法律解釋的當然解釋嗎?也可以是法律補充的方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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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09952
未解鎖
3.               ...
(共 1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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