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實務見解,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個人透過網際網路線上參與賭博,亦成立賭博罪
(B)架設網站供人賭博財物,非屬提供賭博場所
(C)利用電話傳真機供人聯絡下注,非屬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D)當場賭博之器具或財物,限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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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9), B(57), C(76), D(308), E(0) #3295632

詳解 (共 3 筆)

#6351194

A選項可參考刑法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BC只要是實質上能夠聚集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賭博者,不論是否是提供物理上的平台(例如私人會館),或透過網路、通訊等方式提供賭博管道,均屬刑法268條處罰範疇。

D選項可參考刑法266條第4項:「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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