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於計程車休息站附近欲趁機行竊,見計程車駕駛乙上廁所的空檔,鑽進乙車準備拿走鈔票時,正好乙走出廁所發現甲正在偷錢。甲拿走紙鈔,欲逃離現場時,被乙發現,甲拾起路邊的木棍毆打乙,乙被毆後倒 臥在地,甲即趕緊離開現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第 328 條強盜罪
(B)甲應成立第 325 條搶奪罪
(C)甲應成立第 329 條準強盜罪
(D)甲應成立第 335 條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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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6), B(229), C(4247), D(32), E(0) #314404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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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罪差別在於有沒有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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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8普通強盜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A:甲先竊盜,被發現後實施強暴行為,應以準強盜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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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5普通搶奪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B:甲之強暴行為已使他人不能抗拒,情節超出搶奪罪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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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9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C:正確。先取財後強暴,以準強盜罪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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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5普通侵占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D:乙之鈔票並非自始因合法理由而為甲所有,不屬於侵占罪之犯罪客體。(乙把鈔票借放在甲這,事後甲不把錢還乙,才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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