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範,下列有關幼兒園班級人數與編班方式,何者有誤?
(A)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B)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C)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D)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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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99), C(534), D(2062), E(0) #2391374
統計: A(227), B(99), C(534), D(2062), E(0) #2391374
詳解 (共 5 筆)
#4863008
(D)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16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
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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