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旅館業僱用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應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某旅館僱用勞工人數609人, 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應如何置管理人員?
(A)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
(B)勞工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1人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1人
(C)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勞工安全管理師
(或勞工衛生管理師)1人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1人以上
(D)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勞 工安全管理師及勞工衛生管理師各1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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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5), C(139), D(18), E(0) #705912
統計: A(8), B(85), C(139), D(18), E(0) #705912
詳解 (共 3 筆)
#5010679
管理辦3
第二條所定事業(一二三類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 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 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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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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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35百員(二類以上有300~500, +1員),
非營三百員(一類非營造業<300, +1員),
5百比二類師(一類非營<500,比二類+1師)
大千2師2員(一類非營>千有2師2員)
營5百2員(一類營造<500,有2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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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陸撒無百元, 飛鷹散百元, 伍佰背阿陸師,大千餓死阿員, 贏伍佰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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