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關於市政公共用水及臨時用水的收費,下列何者錯誤?
(A)自來水公司核准的短期用水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 20%
(B)經前台灣省政府核准的違章建築用水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 20%
(C)公廁用水按普通用水水價減價 50%
(D)建物拆除用水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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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9), B(105), C(37), D(64), E(0) #1344497
統計: A(1329), B(105), C(37), D(64), E(0) #1344497
詳解 (共 3 筆)
#2394041
第三十六條 市政公共用水之水費,按普通用水水價減收百分之五十。市政公共用水之範圍如下:
一、公共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洗街、灑水、防疫及其他有關公共環境清潔所使用者。
二、公園綠地用水:包括綠地、行道樹、水池及其他有關公園綠地所使用者。
第三十七條 臨時用水,指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者。分類如下:
一、 建物改建: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之短期用水。
二、 工程用水:以建築執照申請之工程用水。
三、 違章臨時用水:經前臺灣省政府核准之違章建築用水。
四、 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核准之短期用水。
臨時用水之水費除前項第三款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二十外,其餘均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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