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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國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 教育部於民國 96 年公告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規定「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甲)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乙)充當酒家與特種行業之侍應
(丙)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丁)兒童及少年有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戊)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A)甲乙戊
(B)甲乙丙丁
(C)乙丁戊
(D)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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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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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高一上 (2014/07/05)
三十五、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看完整詳解
5F
Austin Chen 國二上 (2018/04/27)

施用毒品、酒家男女危害健康生命之虞

6F
Yolanda 高三下 (2021/06/18)

教育部於民國96年(109年修法) 公告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規定「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53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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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joyce 大四下 (2021/06/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47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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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教育部於民國 96 年公告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