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教育部於民國 96 年公告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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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olanda 高三下 (2021/06/18)
教育部於民國96年(109年修法) 公告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規定「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53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查看完整內容 |
7F joyce 大四下 (2021/06/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47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