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新聞說到:「某立委認為曾姓立委涉嫌賄選,向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地院裁定駁回…」請問下列有關 「當選無效」訴訟的敘述何者正確?
(A) 須在公告當選名單起20日內提出
(B) 以選舉委員會為被告
(C) 須由候選人本人提出
(D) 當選無效訴訟以二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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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73), C(146), D(807), E(0) #1594046
統計: A(205), B(73), C(146), D(807), E(0) #1594046
詳解 (共 6 筆)
#5287322
如果是選委會有問題走118條;當選人有問題走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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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 (§ 118) |
當選人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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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 |
有本條情事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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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者 ( C ) |
1. 檢察官 2. 候選人 3. 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 |
1. 選舉委員會 2. 檢察官 3. 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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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A ) |
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起 |
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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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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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B ) |
各該選舉委員會 |
當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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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別 |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
當選無效之訴 |
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D),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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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737
第 101 條 n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n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源自:法源法律網
所以B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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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750
A是30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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