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20萬元,並依採購法 第31條第2項明定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現發現廠商有採購 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因該情形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情形,爰 仍應發還該廠商押標金。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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