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櫃買中心繼續提列特別給付結算基金之上限為多少?
(A)新臺幣一億元
(B)新臺幣三億元
(C)新臺幣六億元
(D)新臺幣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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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9), B(1065), C(124), D(186), E(0) #2555095

詳解 (共 3 筆)

#4922747
櫃買中心提撥之4億元特別給付結算基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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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542

特別給付結算基金1億元及繼續提撥之特別給付結算基金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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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第1條明訂其法源依據為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7條第三項:「證券商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為共同責任制,並應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管理辦法由本中心洽商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函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以櫃檯買賣中心為基金運作之主體。

二、基金規模及繳存方式:

(一) 基金規模:依主管機關規定,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總額為20億元,其中櫃買中心提撥4億元,全體證券商提撥16億元

(二) 基金提撥方式:

1. 櫃買中心提撥之4億元特別給付結算基金,包括首次提撥之特別給付結算基金1億元繼續提撥之特別給付結算基金3億元

2. 全體證券商提撥之16億元,其計算提撥方式包括固定及變動兩部分,說明如下:

(1) 在固定部分,係就證券經紀商之總公司、分公司家數以及是否設有自營商加總計算。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於開始營業前繳存基本金額新台幣600萬元,開業次一年起,減為150萬元;分公司開始營業前繳存150萬元,開業次一年起,減為25萬元;證券自營商則於開始營業前繳存200萬元。

(2) 變動部分,則係由16億元扣除固定部分後之餘額,由全體證券商按前一年度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淨收及淨付金額佔市場之比重進行分配。本中心依上開計算方式計算各證券商在該年度應繳給付結算基金基本數。

3. 另僅經營債券櫃檯買賣業務而應繳存本基金者,其應繳存之金額及計算比率,依前述規定額度之十分之一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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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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