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男、乙女育有2子(長子丙、次子丁),惟乙女早逝,甲男獨自撫育2子,為鼓勵2子勤奮向學 ,甲男與2子約定研究所畢業即贈新臺幣(下同)20萬元獎學金以資鼓勵。長子丙於民國111年6月間順利自研究所畢業,獲得甲贈與20萬元。孰料,甲於112年元月即因心肌梗塞猝死,清理甲之財產後發現有存款100萬元,惟尚積欠銀行債務120萬元。設丙、丁均未拋棄繼承,則丙、丁對於甲積欠銀行之債務應負之清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丙負擔20萬元債務
(B)僅丁負擔20萬元債務
(C)丙、丁連帶負擔100萬元債務
(D)丙、丁連帶負擔120萬元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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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0), C(90), D(204), E(0) #3159801
統計: A(34), B(20), C(90), D(204), E(0) #3159801
詳解 (共 3 筆)
#6197210
民法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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