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00年6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該法案之條文內容,以下何者為非?
(A)幼兒園兩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人數,每班以16人為限
(B)幼兒園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15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1人
(C)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
(D)幼兒園園長應於幼兒園(含該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3年以上
統計: A(52), B(82), C(16), D(1457), E(0) #208535
詳解 (共 7 筆)
D是要五年以上
他的選項是來自法條 只是我覺得B不完整 因為教保服務人員 不等於就是老師 因為還包括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另外幼照法已經沒有課後教保服務人員及保母人員
嗯嗯
所以B沒有錯喔!!
覺得B 選項沒有完整 因為大班不是要「教師」等級的嗎
D的答案要改成5年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二、幼兒:指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三、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指對兒童提供之居家式照顧服務、對幼兒提供之托嬰中心教保服務、幼兒園教保服務、對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提供之課後照顧中心課後教保服務。 四、居家式照顧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教保服務。 五、教保機構:指提供教保服務之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 六、托嬰中心:指提供未滿二歲幼兒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 七、幼兒園:指提供二歲以上幼兒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 八、課後照顧中心:指提供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 九、教保機構負責人:指教保機構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代表人。 十、教保服務人員:指園長、主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課後教保服務人員及保母人員。
第十九條
幼兒園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一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三、園長為兼任者,應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