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X係某國立大學Y之文學院外文系副教授,向Y大學申請升等為教授,經Y大學之文學院外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惟之後經Y大學之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復審,否准X升等之申請。X不服,在用盡訴訟前之所有救濟程序後,仍未得到救濟。X在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下列何者為被告,於本件訴訟中方符合當事人適格?
(A)Y大學
(B)Y大學文學院
(C)Y大學之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D)Y大學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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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5), B(44), C(123), D(12), E(0) #397976
統計: A(565), B(44), C(123), D(12), E(0) #397976
詳解 (共 3 筆)
#834424
因為他是向Y大學提出“申請”,故若處分做成時是以Y大學名義做成的處分(因為評審委員會印象中是內部單位,所以並沒有自己做成處分的權力),所以X訴訟對象是Y大學。以上是個人小小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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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922
請問有人知道這題選A是因為"行政訴訟法第24"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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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093
以Y大學的名義作成的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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