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下列關於書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B)當事人持有商業帳簿者,有提出之義務
(C)行政法院得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公務員或機關均不得拒絕
(D)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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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4), B(1039), C(304), D(516), E(0) #397977

詳解 (共 10 筆)

#640638

以下依行政訴訟法規定:

(A) 165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B) 163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五、商業帳簿

(C) 164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代表有妨害國家機密的,就可以拒絕

(D) 169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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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940
第 349 條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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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701
A 行訴165,當事人一造不敢拿出證據(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法院得審酌認定另一造說的是真的,不關第三人的事.
D 行訴169,第三人有義務當他人案件之證人,無正當理由有證據卻不拿出來就罰三萬,且法院還可強制他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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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68
考好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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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045
已經到了要把法條背熟的階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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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79
C害國家高度機密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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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0205
關於書證之敘述:(A)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
(共 1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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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093
因為錯的是A選項,參酌最佳解的解答銘記:
A→依行政訴訟法 165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B→依行政訴訟法 163 條,本條抄自民事訴訟法344條,而民訴344之立法理由,是參酌德國之立法,原則上「保障個人基本權」,不公開資料。但歷次修法也是因為德國立法思想的轉變為「證據偏在之修正」,為了改善證據偏向他方才能舉證之情形(例如 醫療訴訟、消費者訴訟),故不斷擴大提出義務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 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 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 之方式行之。
行政訴訟法
第 163 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五、商業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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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45
(D)選項也太難為人了吧~~~~雪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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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493
被騙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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