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對於未滿 16 歲之建教合作班學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生活津貼可以低於基本工資
(B)不得超過勞工人數三分之一
(C)應加入勞工保險
(D)訓練契約應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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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508), C(15), D(8), E(0) #168627

詳解 (共 3 筆)

#973694

(A) 生活津貼並非工資,勞基法基本工資及加班費等規定限制。
(B) 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
(C) 應加入勞工保險。
(D) 限制行為能力,訓練契約應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勞動基準法
第64條(技術生之定義及最低年齡)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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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80
A.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B.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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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696
建教合作班之學生自102年1月2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公布後,相關權益適用該法令規定,不再適用勞基法第8章技術生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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