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聲請再審?
(A)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B)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變造者
(C)參與原判決之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確定者
(D)因發現新證據,足認被告應受不受理之判決者
統計: A(301), B(77), C(701), D(2584), E(0) #407948
詳解 (共 10 筆)
| 第 420 條 |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
不受理之判決---程重乃亡八再審
基本上內容全是程序上的問題,跟可否再審因素--一定是認定事實證據有誤才可以提起
只有足認有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絕對不會有不受理判決!!!!!~~不受理是屬於程序上的錯誤
念100次
PS.民事-提起再審之訴 刑事-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420
為受判決人利益,得聲請再審:
偽證物
偽證言/鑑定/通譯
誣告
裁判變更
犯職務之罪已證明or違法失職已懲戒
新事實or新證據,應受無罪/免訴/免刑/輕於原罪
第37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D選項 看起來是判決違背法令?--非常上訴救濟
那請問d若發現新證據應受不受理之判決,應?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