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申請喪失我國國籍,內政部得予許可?
(A)為偵查中之刑事被告
(B)現任我國公職者
(C)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
(D)為民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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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4), C(1377), D(24), E(0) #409862

詳解 (共 1 筆)

#3634104

國籍法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

    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

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

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

    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B)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A)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C)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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