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從一重處斷
(B)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併罰之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得併為裁處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D)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低之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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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8), C(343), D(22), E(0) #529089

詳解 (共 2 筆)

#1208270
行政罰法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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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 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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