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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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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由原告之住所地管轄
(B)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之人涉訟者,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C)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專屬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D)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
-
91 年 - 民事訴訟法(法制)#2048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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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凱特
國二上 (2015/04/17)
(A)
民事訴訟法 §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B)
民事訴訟法 § 1 條 第二項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地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民事訴訟法 § 3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檢舉
2F
凱特
國二上 (2015/04/17)
(C)
民事訴訟法 § 4 條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檢舉
3F
Focs Lin
小四下 (2015/04/17)
(C)
民事訴訟法 § 4 條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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