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刑法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章各條犯罪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得加重其刑
(B)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D)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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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2), B(9472), C(372), D(17), E(0) #706423
統計: A(1162), B(9472), C(372), D(17), E(0) #706423
詳解 (共 10 筆)
#1014523
因為法條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沒有「得」字,所以是「應」的選項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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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720
第270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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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465265
此題答案應修正
「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已經宣告違憲了
現在正在等立法院修法。
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75
-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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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283
得推論出,公務員在職務上故意犯一般人(老百姓)都會犯的罪,加重其刑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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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700
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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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65
應 不是一定的意思?
所以都不考慮其他因素直接加重二分之一的意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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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3727
【刑法第 270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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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第21章 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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