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區分所有為現代社會中重要的地權類型。A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人會議通過規約約定區分所有人使用 A 公寓大廈健身房的費用,唯獨特別針對區分所有人甲使用 A 公寓大廈健身房的費用是他人的 2 倍,問甲得如何救濟?
(A)甲得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提起形成之訴,請求法院撤銷之
(B)甲得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提起形成之訴,請求法院解除之
(C)甲得於規約成立後以意思表示撤銷之
(D)甲得於規約成立後以意思表示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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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0), B(88), C(65), D(27), E(0) #708761
統計: A(600), B(88), C(65), D(27), E(0) #708761
詳解 (共 3 筆)
#1217670
民法
第799-1條(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費用分擔)
Ⅰ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Ⅲ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Ⅳ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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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647
| 第 799-1 條 |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 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 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撤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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