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下列何者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A)變電所
(B)市場用地
(C)機關用地
(D)兒童遊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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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5), C(46), D(247), E(0) #239825

詳解 (共 4 筆)

#1222688

土地徵收條例

第44條(區段徵收規劃整理後之處理方式)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43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43-1條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Ⅱ依前項第1款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Ⅲ第1項第2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辦理。
Ⅳ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
Ⅴ依第1項第5款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99年。
Ⅵ第1項第5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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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33
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土地為:
廣場、兒童遊樂場、國民學校、停車場、溝渠、綠地、公園、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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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36
體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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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358
平均地權條例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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