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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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勞基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而第50條的規定是就是產假。
BD: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C: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48 受僱於外僑學校甲之中文老師乙懷孕,甲因近年外僑學生減少,中文老師需求降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