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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7461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7461

年份:111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8 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 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時,不得為下列何事項之處理?
(A)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B)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C)關於爭議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由受命法官直接裁定
(D)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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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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