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體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臺北市及臺東市均再劃分為區
(B)臺南市北區及大林鎮以內之編組分別為里及村
(C)桃園市復興區之自治,原則上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之規定
(D)臺中市和平區與臺中市之關係,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縣與鄉(鎮、市) 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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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85), C(68), D(547), E(0) #2909408
統計: A(50), B(85), C(68), D(547), E(0) #2909408
詳解 (共 4 筆)
#54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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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四 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現行六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
新北市烏來區
桃園市復興區
臺中市和平區
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題目選項C、D均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故適用地制法§83-2
依法條所示,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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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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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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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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