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體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臺北市及臺東市均再劃分為區
(B)臺南市北區及大林鎮以內之編組分別為里及村
(C)桃園市復興區之自治,原則上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之規定
(D)臺中市和平區與臺中市之關係,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縣與鄉(鎮、市) 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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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85), C(68), D(547), E(0) #2909408

詳解 (共 4 筆)

#54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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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四 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現行六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

新北市烏來區

桃園市復興區

臺中市和平區

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題目選項C、D均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故適用地制法§83-2

依法條所示,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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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自治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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