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B)地方自治團體就委辦事項之執行,得訂定委辦規則
(C)自治監督機關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僅得進行適法性監督
(D)地方自治團體就委辦事項之執行是否牴觸法律或中央法規,得逕向司法 院聲請解釋
統計: A(14), B(22), C(84), D(655), E(0) #2909417
詳解 (共 3 筆)
委辦規則:要由上級層轉 才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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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 |
自治條例 |
自治規則 |
委辦規則 |
自律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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牴觸 |
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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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
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
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
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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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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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釋字527
1、自治事項議決:
自治事項議決與自治法規與上級法規抵觸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及第43條第5項之規定,均係指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議決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相關規定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2、自治法規與委辦規則:
(1)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內容持不同意見時,如果被函告無效的是自治條例,則由地方立法機關依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大法官解釋;如被函告無效者為自治規則,則由地方政府聲請大法官解釋,且皆無需經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4]的層轉。
(2)被函告無效的如果是委辦規則,因其本須經過上級機關核定始生效力,尚不得聲請解釋。
3、辦理自治事項:
(1)上級主管機關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5條對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認有違背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8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2)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認為上級主管機關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5條所為之處分涉及自治法規違反上位規範的問題,惟該自治法規未經過上級機關宣告無效時,自治團體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聲請解釋。
4、不得聲請解釋的情形:
(1)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爭議,應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8條[5]與第39條[6]處理。
(2)地方制度法並沒有像是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7],三分之一立委可以釋憲的規定容許地方議員以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或上位規範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大法官解釋。自不得以其決議案違反上位規範逕聲請大法官解釋。否則將違背禁反言原則。
5、其他情形:
(二)釋字第553號解釋
本解釋強調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不及於具體處分違憲或違法。故上級監督機關就辦理自治事項對地方為撤銷處分時,其僅能依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窮盡救濟程序之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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