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大雄涉嫌向路人潑灑硫酸,造成數名路人嚴重灼傷,大雄後來被認定行為當時心神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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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7/02)
※責任能力之判斷可分年齡、精神及生理障礙三大方面: 一、年齡:依刑法第十八條各項規定。刑法分為:未滿十四歲者係無責任能力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及八十歲以上者係限制責任能力人,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者係完全責任能力人。 二、精神:即行為人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刑法另以行為人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來區分其責任能力。其中心神喪失者為無責任能力人,精神耗弱及瘖啞者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精神健全者為完全責任能力人。所謂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瘖啞者分述如下: (一)心神喪失:係指重度精神障礙,對外界事物全然欠缺知覺及判斷力。例如:智能不足、重度精神失常等。 (二)精神耗弱:乃精神障礙程度未達完全喪失辨識外界之能力的程度,但顯然減弱,較正常人之平均程度為低者,例如:精神憂鬱症。 三、生理障礙:依刑法第二十條各項之規定,瘖啞即聾啞,且限於生來即瘖啞或自幼瘖啞者;若係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非此之瘖啞。 十八歲以上的人,則認為已達刑事成年,而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4/05)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理由 一、原條文第一項「心神喪失」與第二項「精神耗弱」之用語,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其等同於「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之概念。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對於殺人行為完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 查看完整內容 |
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4/05)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7 條 因心神喪失而不罰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前二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理由 一、保安處分之目標,在消滅犯罪...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