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定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A)提起上訴
(B)提起抗告
(C)聲明異議
(D)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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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8), B(3111), C(177), D(171), E(0) #152316

詳解 (共 9 筆)

#284873

裁定→抗告

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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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83
行政訴訟法第264條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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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097

不服定→要抗告

不服判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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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081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定不服者,應提起抗告(告...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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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2480
針對 程序法 裁定→抗告程序法:乃規定為...
(共 1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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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673

  行政訴訟法第238、2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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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84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
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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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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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1876
不服判決---上訴
不服裁定---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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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792

原本題目:

48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定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A) 提起上訴 (B)提起抗告 (C)聲明異議 (D)提起再審

修改成為

48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定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A)提起上訴 (B)提起抗告 (C)聲明異議 (D)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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