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申請人,資格要件並無不同
(B)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
(C)涉及機關作成決定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皆應不
予公開或提供
(D)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
統計: A(34), B(629), C(252), D(45), E(0) #2429635
詳解 (共 5 筆)
(A)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申請人,資格要件並無不同
--行政程序法: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有人皆能申請
(B)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4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
(C)涉及機關作成決定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皆應不予公開或提供
--行政程序法: 第46條第2項第1款 得拒絕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D)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
--行政程序法: 依第174條 與實體不服之救濟一併提出/政府資訊公開法: 可直接提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46Ⅰ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政府資訊公開法§9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Ⅰ)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可知行政程序法之申請人以「有無法律上利益」為區別標準而不區分國籍,而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申請人則本國人均可,外國人則以「平等互惠原則」為區別標準。
行政程序法§46Ⅳ規定:「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14Ⅰ規定:「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行政程序法§46Ⅱ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政府資訊公開法§18Ⅰ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可知依行政程序法不予公開或提供,但政府資訊公開法則要求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20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政府資訊公開法§21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可知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應先行提起訴願而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資訊公開之請求的權利主體:基本上是一般人都可以申請,包括: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法人、團體、僑居國外國民、外國人。
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卷宗閱覽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