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向 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 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 A 縣某屆縣議員候選人。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甲犯有刑法妨害投票罪,經判決確定為由,否准甲登記為 A 縣議員候選人之申請,並由 A 縣選委
會轉知甲。甲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A) A 縣選委會
(B) A 縣政府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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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41), C(792), D(55), E(0) #2429636
統計: A(111), B(41), C(792), D(55), E(0) #2429636
詳解 (共 3 筆)
#5171936
本題事實為107,訴,1566
回2F,依判決所示,本案仍是有經過訴願的,原處分機關判斷為中選會,依據是訴願13但: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因此,依照行訴24(1):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另外補充:
1.中選會為獨立機關 (中選會組織法5)
2.有鑑於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獨立機關的訴願管轄機關素有爭議,實務決議(雖然講的是NCC)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甲說:行政院,但只能審查合法性
乙說:獨立機關(貫徹釋613)
丙說:行政院(決議採此說,訴願法4(7),非釋613解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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