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申請建築二屋之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乙分別作成否准之行政處分 A、B。甲不服,向訴願機關丙 對二處分提起訴願,歷經 1 年,訴願決定最終駁回行政處分 A 部分,惟就行政處分 B 部分仍未處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合併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以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B)甲僅得就行政處分 A 部分表示不服,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至於行政處分 B 部分應待訴願決 定結果而定
(C)甲得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分別以丙及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D)甲得分別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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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227), C(153), D(452), E(0) #2049602
統計: A(139), B(227), C(153), D(452), E(0) #2049602
詳解 (共 4 筆)
#4893887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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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8401
A 因被駁回可以救濟
B 因行政訴訟法第4條 逾法定決定期間(3個月),所以可以不等待訴願決定就提起訴訟
B 因行政訴訟法第4條 逾法定決定期間(3個月),所以可以不等待訴願決定就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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