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A)於終局裁判時,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B)於審理撤銷訴訟事件時,命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C)於審理一般給付訴訟事件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D)於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時,審酌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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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74), C(516), D(218), E(0) #2049606

詳解 (共 6 筆)

#4983368

有關暫時權利保護,適用之訴訟類型整理如下:

1.停止執行: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2.假扣押:行政機關對私人於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金錢給付,行政機關得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聲請假扣押。

3.假處分:人民為維護既存權利狀況,預防行政機關作成不利的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之一般給付訴訟(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4.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人民申請作成授益處分,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機關予拒絕駁回時,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另外,本題(C)不正確:必須原告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以上資料來源:林清老師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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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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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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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最高行政法院101年7月26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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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2666

A行訴98

B同法116

D是實質審理,也就是先審查行訴107條的程序後,確認訴訟程序完備,才能就本件課予義務之訴的實體內容審查。又行訴5條性質是「特殊的給付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所以必須要人民具備請求權,且請求權未罹於時效,法院方能依人民訴之聲明作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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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4410

選項D: 101判688(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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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21805
未解鎖
  A (O) 行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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