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行政罰法就「得沒入之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沒入之物原則上不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B)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
(C)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D)所有人明知其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仍得裁處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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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25), C(47), D(48), E(0) #191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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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692
行政罰法第 21 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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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715
行政罰法 第 23 條 得沒入之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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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718
行政罰法就「得沒入之物」之規定,下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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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117

行政罰法21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行政罰法23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
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
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
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
,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行政罰法22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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