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鄉(鎮、市)民代表會為鄉(鎮、市)之立法機關,請問下列那一事項不是代表會的職權?
(A)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B)議決鄉(鎮、市)預算
(C)議決鄉(鎮、市)附加稅課
(D)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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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29), C(1218), D(95), E(0) #570834

詳解 (共 1 筆)

#869641
地制法§37: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沒有特別稅課跟附加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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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35476
未解鎖
議決鄉(鎮、市)附加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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