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上事實行為,非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行使公權力
(B)請求國家賠償時,損害與公權力行使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C)行政機關發布錯誤資訊,致人民權利受侵害時,仍有成立國家賠償可能
(D)國家賠償損害後,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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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1), B(132), C(206), D(100), E(0) #3151159
統計: A(2611), B(132), C(206), D(100), E(0) #3151159
詳解 (共 7 筆)
#7150170
參考 法務部 97.08.07 法律決字第0970027507號函:
「因行政指導屬行政上之事實行為,也屬於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行使公權力,惟具體個案之行政指導行為是否構成國家賠償,仍應視該個案有無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所定之要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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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國賠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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