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上事實行為,非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行使公權力
(B)請求國家賠償時,損害與公權力行使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C)行政機關發布錯誤資訊,致人民權利受侵害時,仍有成立國家賠償可能
(D)國家賠償損害後,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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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4), B(180), C(263), D(119), E(0) #3151359
統計: A(2964), B(180), C(263), D(119), E(0) #3151359
詳解 (共 5 筆)
#5960565
83 法律字第 15163 號
外交部發布之「國外旅遊重要參考資訊」僅係提供重要之國外旅遊資訊供國人出國旅遊之參考,其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揆諸首揭說明,似與「行政指導」不同。然該行為為公法上事實行為,應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註:補充對照「國外旅遊重要參考資訊」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的救濟
對於違法的事實行為,一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要件,當事人即可主張國家賠償。該條規定的「行使公權力」,並不限於「法律行為」,因此即便是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只要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人民仍可請求國家賠償
【解題】
公法上事實行為,非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行使公權力 → 錯誤 → 事實行為 → 仍可請求國家賠償
行政機關發布錯誤資訊,致人民權利受侵害時,仍有成立國家賠償可能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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