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關於限制書之敘 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限制書,應由法官簽名
(B)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得聲請該管法院限制
(C)縱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不得先為必要之處分
(D)檢察官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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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1), C(1559), D(174), E(0) #3091866

詳解 (共 4 筆)

#5819786
(A) 限制書,應由法官簽名
→§34-1第四項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B)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得聲請該管法院限制
→§34-1第五項前段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
 
(C) 縱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得先為必要之處分
→§34-1第五項但書
   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D) 檢察官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34-1第六項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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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499
第34條之1(限制書應載明之事項)﹝1﹞...
(共 3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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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956
補: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權
偵查中➜不得限制,但可暫緩,接見一小時以下,一次為限
羈押中➜有事證足認滅證得限制,限制用限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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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393

檢察官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採取行動限制被告與律師的接見通信權利,並非「不得」。
正確做法:法律允許檢察官在急迫時先做處分,但之後必須趕快給法官審核批准。
其他選項:其他 (A), (B), (D) 都是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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