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種持有槍枝行為,成立犯罪?
(A)鑑識人員持查獲槍枝,鑑定該槍枝有無殺傷力
(B)檢察官開偵查庭時,持該槍枝供犯罪嫌疑人辨識
(C)警察查獲槍枝後,未陳報而私藏該槍枝
(D)書記官於開庭前調取扣案槍枝,準備於開庭時供法官提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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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4), C(1534), D(50), E(0) #3563739
統計: A(42), B(44), C(1534), D(50), E(0) #3563739
詳解 (共 4 筆)
#6771030
下列何種持有槍枝行為,成立犯罪?
(A) 鑑識人員持查獲槍枝,鑑定該槍枝有無殺傷力❌
鑑識人員是依法執行職務,其持有槍枝是為了鑑定用途,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依法令規定」持有,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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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檢察官開偵查庭時,持該槍枝供犯罪嫌疑人辨識❌
檢察官在偵查庭上,持有扣案槍枝是為了調查證據、釐清案情,屬於依法執行職務,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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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警察查獲槍枝後,未陳報而私藏該槍枝✔️
警察雖然有查獲槍枝的職權,但查獲後有依法呈報和保管的義務。如果未經陳報而私自藏匿,就超出了其合法職務範圍,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的行為,因此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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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書記官於開庭前調取扣案槍枝,準備於開庭時供法官提示調查❌
書記官在法院程序中,依照法官指示或職務需求調取並保管證物,是依法執行職務,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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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847
本題涉及刑法上「持有槍枝」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法令上之正當理由」。若無正當理由而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即可能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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