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A)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B)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C)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D)須為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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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3), B(45), C(124), D(218), E(0) #2988172
統計: A(4053), B(45), C(124), D(218), E(0) #2988172
詳解 (共 2 筆)
#6591193
正確答案是:(A)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解析:
國家損失補償(國家賠償中之補償類型),主要是指國家基於「合法行為」造成人民權利之損失時,出於平等負擔原則(即「特別犧牲理論」)所提供的補償措施,並不以違法為要件,與「國家賠償法」中的違法損害賠償不同。
✅ 共同成立要件說明如下:
| 要件 | 說明 |
|---|---|
| (D) 須為合法行為 | 國家損失補償是針對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所造成之損害,因此合法是基本前提。 |
| (B)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 一般指財產權,近年也包括其他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
| (C)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 損害需具「特別性」與「嚴重性」,不能只是社會一般負擔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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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A) 錯在什麼地方?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是錯誤的要件。
國家損失補償是針對公權力行使(屬公法領域)的行為,不包括私經濟行政行為(如國家經營企業或與人民簽約的私法行為)。私經濟行政若造成損害,應適用一般民法或契約責任來處理,而非損失補償制度。
小結:
| 類型 | 行為合法性 | 對象 | 法律依據 |
|---|---|---|---|
| 國家賠償 | 違法 | 人民權利 | 國家賠償法 |
| 國家損失補償 | 合法 | 人民財產/權利 | 平等負擔原則(公法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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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A) 並非國家損失補償的共同成立要件,應選此項作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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