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A)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B)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C)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D)須為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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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3), B(45), C(124), D(218), E(0) #2988172

詳解 (共 2 筆)

#5592287
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1.須屬於行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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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193

正確答案是:(A)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解析:

國家損失補償(國家賠償中之補償類型),主要是指國家基於「合法行為」造成人民權利之損失時,出於平等負擔原則(即「特別犧牲理論」)所提供的補償措施,並不以違法為要件,與「國家賠償法」中的違法損害賠償不同。

共同成立要件說明如下:

要件 說明
(D) 須為合法行為 國家損失補償是針對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所造成之損害,因此合法是基本前提。
(B)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一般指財產權,近年也包括其他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C)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損害需具「特別性」與「嚴重性」,不能只是社會一般負擔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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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錯在什麼地方?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是錯誤的要件。

國家損失補償是針對公權力行使(屬公法領域)的行為,不包括私經濟行政行為(如國家經營企業或與人民簽約的私法行為)。私經濟行政若造成損害,應適用一般民法或契約責任來處理,而非損失補償制度。

小結:

類型 行為合法性 對象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 違法 人民權利 國家賠償法
國家損失補償 合法 人民財產/權利 平等負擔原則(公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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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A) 並非國家損失補償的共同成立要件,應選此項作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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