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之範圍係狹義公務員,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
(B)國家賠償之方式係完全採金錢賠償
(C)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係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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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220), C(264), D(2832), E(0) #2988174
統計: A(205), B(220), C(264), D(2832), E(0) #2988174
詳解 (共 5 筆)
#5639841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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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535
【D】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受損害,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不問國家對此是不是有過失,而國家也不能主張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善盡注意的義務而免除責任,也就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國賠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這是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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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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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139
(B) 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但被害人如認為其情形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可以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 所謂以回復原狀為適當,例如名譽受侵害的情形,可以請求採取使名譽回復的適當措施,例如採取登報公開道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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