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聲請後,不得撤回
(B)應向最高法院提起
(C)應停止刑罰執行
(D)得為被告不利益提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 B(83), C(65), D(1226), E(0) #1234670
統計: A(40), B(83), C(65), D(1226), E(0) #1234670
詳解 (共 2 筆)
#1398373
(A) 第431條(再審聲請之撤回及效力) 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B) 第426條(再審之管轄)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C) 第430條(聲請再審之效力)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34
0
#3551812
(A)聲請後,不得撤回(X;得撤回)
(B)應向最高法院提起(X;判決之原審法院)
(C)應停止刑罰執行(X;原則不停止)
(D)得為被告不利益提起(O)
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 (再審聲請之撤回及其效力)
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 第 426 條 (再審之管轄法院)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