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某藥商因進口許可證所載藥品生產地與實際產地不符,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廢止其許可證,並
限期下架已進口藥品。該藥商可尋求下列何種暫時權利救濟?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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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71), C(9), D(232), E(0) #1871319
統計: A(9), B(71), C(9), D(232), E(0) #1871319
詳解 (共 3 筆)
#3075501
如果權利的侵害是因行政處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廢止其許可證)的執行所引起,則應聲請停止執行(D),而非聲請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299條即規定:「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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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上的暫時權利保護
根據憲法第16條規定訴訟權的保障,要求人民權利保護的有效性。因此,為及時有效給予人民權利救濟,乃有承認人民暫時的權利保護(VorläufigernRechtsschutz)之必要。行政訴訟法就暫時的權利保護,區分下述二種: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第116條以下)以及假扣押、假處分(保全程序)(第293條以下)。其中假處分相對於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乃具有補充性。
因此,如果權利的侵害是因行政處分的執行所引起,則應聲請停止執行(D),而非聲請假處分,本法第299條即規定:「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B)。」
蓋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透過原處分之停止執行的制度,即「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分」(本法第116條第5項),而達到凍結原處分效力,以定暫時狀態,給予暫時權利保護之目的,自無必要再為假處分。
(來源:鑽石購買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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