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為家電雜貨公司倉庫庫藏管理人員,因急需用錢,夥同友人乙一同將甫進貨的電器,由乙用貨車載走, 一同在網路上折價轉賣,換取現金週轉。依實務見解,乙應如何論罪?
(A)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B)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成立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D)成立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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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67), C(3897), D(495), E(0) #3144049

詳解 (共 4 筆)

#6107172
行為主體
甲:倉庫管理人員
乙:甲的友人
行為
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而共同分擔業務侵佔行為
行為客體
甫進貨的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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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條第一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所以乙仍成立第336條業務侵佔共同正犯,而不是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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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200
爭點:  侵占 vs 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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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易持有為所有,也就是對原本已經持有他人之物,以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侵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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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對原尚未持有,還是他人持有之物,以不法所有意圖而竊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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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言之,動手時,若是已經在你持有範圍中,就論侵占;若還沒持有,為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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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甲為管理人員,原本就因業務上而對物享有一定之持有權、支配權,而在以不法所有意圖而侵占之,可論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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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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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770
刑法§339普通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A:本案並無以詐術使人交付錢財之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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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0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B:變賣因職務而持有之電器並非竊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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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6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1.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C:正確。甲成立業務侵占罪,乙共同參與其犯行,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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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5普通侵占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D:甲因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剛進貨之電器,應以業務侵占罪論其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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