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下列有關「無效之行政處分」與「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區別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效行政處分欠缺有效要件,自始即不發生效力
(B)得撤銷的行政處分係處分具有瑕疵,任何機關均不受拘束
(C)得撤銷行政處分,仍屬有效,因有權機關撤銷而失其效力
(D)違法之行政處分為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3015), C(218), D(207), E(0) #199816
統計: A(29), B(3015), C(218), D(207), E(0) #199816
詳解 (共 5 筆)
#730950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所以選項B得撤銷行政處分雖具有瑕疵,但因尚未撤銷,效力存在,任何機關仍受拘束
48
2
#1659501
違法或有瑕疵未補正之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未撤銷前仍屬有效之行政處分,故仍具有確認效力(其他機關應尊重,涉及認定事實則應予承認,包含法院)以及構成要件效力(構成其他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
9
0
#348308
| 第 110 條 |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6
0
#767145
違法行政處分在還沒撤銷前 還是有效的
6
0
#327179
可否解釋一下b選項錯誤地方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