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下列那一個不是教育基本法賦予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職權?
(A)審議
(B)評鑑
(C)執行
(D)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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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839), C(5770), D(941), E(0) #34142
統計: A(109), B(839), C(5770), D(941), E(0) #34142
詳解 (共 5 筆)
#217712
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原文如下: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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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35
評審寫(協調)字(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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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408
就想說教育審議委員會都顧說它們的政策想法和審議(光靠嘴巴講)
反正執行也不是它們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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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510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資料來源:教育基本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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