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下列那一個不是教育基本法賦予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職權?
(A)審議
(B)評鑑
(C)執行
(D)諮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9), B(839), C(5770), D(941), E(0) #34142

詳解 (共 5 筆)

#217712

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原文如下: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149
0
#597435
評審寫(協調)字(諮詢)
63
0
#383408
就想說教育審議委員會都顧說它們的政策想法和審議(光靠嘴巴講)
反正執行也不是它們做
28
0
#4816740
教育基本法 第十條 直轄市及縣(市)...
(共 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3380510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資料來源:教育基本法第十條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