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前項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4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保險契約有下列情形時,其所欠之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