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2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48.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應..-阿摩線上測驗